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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字第613號
原 告 美秀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家麗
訴訟代理人 毛倩文
被 告 鍾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 年8 月28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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