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6,湖小,662,201708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湖小字第66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被 告 廖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小額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 1 項、第 28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設於臺灣省花蓮縣,有個人戶籍資料可參(見本院卷第 20 頁),依上開說明,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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