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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字第6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複 代理人 彭政順
被 告 陳煒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16日下午3時,在本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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