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6,湖小,672,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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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湖小字第672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楊景翔
被 告 黃瑞慶即黃瑞棧之繼承人
黃郁琄即黃瑞棧之繼承人
黃素卿即黃瑞棧之繼承人
黃雅玲即黃瑞棧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 106 年 9 月 1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玖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黃瑞棧於民國 89 年 6 月 21 日向原告申辦信用貸款,借款新臺幣(下同) 30 萬元,約定按年息11.88% 固定計息,分 60 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若遲延繳付本金,即喪失期限利益,逾期 6 個月以內者,並應按上開利率 10% 加計違約金,逾期 6 個月以上者,則按上開利率 20% 加計違約金。

嗣黃瑞棧於 93 年 7 月 29 日死亡,其未婚且無子女,繼承人為父親黃清波(母已歿),而黃清波復於97年8 月21日死亡,由被告再轉繼承上述借款債務;

至93年6 月20日止,計積欠借款本金74,691元。

為此,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上開款項及約定利息、違約金。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帳務明細查詢、轉催呆明細查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庭查覆無拋棄繼承等事件之函文、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等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上述證據資料,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適用小額程序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 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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