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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字第7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宇君
陳彧
被 告 吳淑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 年6 月19日下午2 時36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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