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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字第765號
原 告 陳子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素花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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