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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字第82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被 告 黃柏鈞
李佳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上午 9時36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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