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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字第8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瑞光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 萬5,3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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