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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字第8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陳芝華
被 告 林安喬(原名王安喬、王慈一)
林桂華
王福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 年8 月2 日下午2 時15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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