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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字第97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陳威帆
被 告 陳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現戶籍地係在新北市新莊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又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被告肇事之侵權行為亦位於新北市新莊區,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函送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資料可稽。
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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