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6,湖小調,72,201702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湖小調字第 72 號
聲 請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相 對 人 李承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 106 年 1 月 25 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李永達」之記載,應更正為「李承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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