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6,湖小調,779,201710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調字第779號
原 告 蔡貞瑜
被 告 張貞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現戶籍地係在新北市板橋戶政事務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

又依被告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開戶所留通訊地址為新北市○○區○○街0 段0 號4 樓之1 ,均非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王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