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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103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蔡中豪
翁豐榮
被 告 皇冠大車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燈
訴訟代理人 宋柏賢
陳新鈞
被 告 陳金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四日上午九時三十三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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