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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129號
原 告 寶億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妙娟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被 告 安抵航空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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