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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139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龐笠中
被 告 藝宿快捷商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兆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兆億為被告藝宿快捷商旅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過程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藝宿快捷商旅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7 年2 月12日改選楊兆億為董事長並完成登記,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告藝宿快捷商旅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表可稽,惟楊兆億就本件與原告間給付票款訴訟,未為承受之聲明,爰依原告之聲請及為免訴訟之遲延並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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