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6,湖簡,159,2017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159號
原 告 蔡雪卿
訴訟代理人 殷俊凱
被 告 立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昌雄
被 告 劉家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立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