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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184號
原 告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訴訟代理人 張晋豐
被 告 慶陽風管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坤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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