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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湖簡字第34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 告 游凱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捌佰壹拾貳元,及按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572元,及其中10,000元部分自民國105 年6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計算之利息,暨自105 年6 月30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 計算,逾期超過 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20% 計算之違約金;
⒉如主文第二項。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自91年6 月24日起與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94年1 月1 日與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存續法人雖為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名稱變更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同意遵守原告銀行之信用卡約款,嗣被告持原告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截至105 年12月8 日(起訴狀誤載為105 年1 月29日)止,尚欠如主文第二項所示應付帳款(含簽帳款、已到期之利息、違約金)及其後接續產生之利息(詳如附表)未付。
又被告另於100 年8 月30日向原告申辦信用貸款,借款30萬元,惟僅繳付本息至105 年6 月29日止,其後即未再依約繳付,截至同年10月26日止累計有借款債務13,572元(含借款本金10,000元、已到期利息3,572 元),及自105 年6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未付(按:自105 年6 月30日起至同年10月26日止之已到期利息計3,572 元部分,原告有重複請求情形,詳於下述)。
因被告屢催不理,原告乃訴請被告清償上揭信用卡債務及借款債務。
三、法院判斷:㈠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償還信用卡帳款、信用貸款之事實,業據提出經濟部核准合併函、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客戶消費明細、滯納利息及違約金明細、信用貸款契約書、信用貸款繳息明細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並適用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被告自認,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故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借款債務【即包含尚未清償之借款本金10,000元,及自105 年6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約定利率即週年利率3.6%計算之利息(亦即不含下述部分之利息請求),暨自105 年6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 計算,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以及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信用卡應付帳款與利息,核屬有據,而應准許。
㈡關於原告聲明第一項中之3,572 元請求,核乃自105 年6 月30日起至同年10月26日止之已到期利息,此觀原告提出之被告信用貸款繳息明細可明,是就此部分之請求,原本應予准許,惟原告於該項聲明中之利息請求,卻仍主張自105 年6月30日起算,而非自同年10月27日起算,顯見對於自105 年6 月30日起至同年10月26日止之利息,要有重複請求情形,故不能再許(亦即僅能擇一許之)。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以及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信用卡應付帳款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該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2,650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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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計息本金(新│計息適用之│計息期間(民國) │
│ │臺幣/元) │週年利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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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4,283 │14.83% │自105 年12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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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8,029 │14.9% │同上 │
├──┼──────┼─────┼──────────────┤
│3 │110,647 │15% │同上 │
├──┴──────┴─────┴──────────────┤
│本金債權合計212,95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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