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6,湖簡,382,201706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湖簡字第38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被 告 高仁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陸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陸佰零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係因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依兩造間約定書第13條約定,兩造合意由原告總行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本院管轄(見本院卷第11頁),依上揭規定,本院為有管轄權法院。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4年1 月4 日與原告簽訂消費借貸契約,分別借款新臺幣(下同)290,000 元、38,000元使用,約定自94年1 月4 日起至99年1 月4 日止,以每月為1 期,共分60期清償借款,並按固定週年利率百分之13計付利息,若被告違約遲延繳納本金利息時,除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外,被告尚應給付原告逾期在6 月以下者,按上開借款利率加計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月者,按上開借款利率加計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惟被告分別於94年8 月13日、94年8 月10日後,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尚積欠原告共299,606 元之借款本金未清償。

爰依消費借貸契約,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欠款並依契約約定加給利息及違約金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99,606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車輛貸款據暨約定書、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表、放款帳戶利率查詢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0頁、第15頁、第11頁、第16頁、第12頁、第13頁至第14頁、第17頁至第18頁),核與其所述相符,原告是項主張,應屬有據。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3,200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附表:
┌───┬────────────┬─────────────┐
│計  息│利                    息│違         約          金 │
│      ├───────┬────┼───────┬─────┤
│本  金│期          間│週年利率│期          間│週年利率  │
├───┼───────┼────┼───────┼─────┤
│新臺幣│自民國94年8 月│百分之13│自民國94年9 月│逾期在6 月│
│264,89│14日起至清償日│。      │15日起至清償日│以上者,按│
│7元。 │止。          │        │止。          │週年利率百│
├───┼───────┤        ├───────┤分之1.3 計│
│新臺幣│自民國94年8 月│        │自民國94年9 月│算,逾期超│
│34,709│11日起至清償日│        │12日起至清償日│過6 個月者│
│元。  │止。          │        │止。          │,按週年利│
│      │              │        │              │率百分之2.│
│      │              │        │              │6計算。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