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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44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謝翰儀
被 告 林泳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十四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並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提出本件消費明細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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