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6,湖簡,462,201706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462號
原 告 佳適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秀
被 告 廖晋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內湖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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