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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497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許汶任
龎笠中
被 告 國際獵人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淳池
人 板橋戶政事務所)
被 告 張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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