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6,湖簡,511,201709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511號
原 告 詹程翔
訴訟代理人 詹人豪律師
舒瑞金律師
被 告 潘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 年11月17日上午9 時35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提出40萬元保管條影本到院。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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