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6,湖簡,892,201810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8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余俊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萬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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