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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李政育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催告繳納回饋金之意思表示,依首揭規定,應徵收聲請費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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