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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湖聲再字第5號
聲 請 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再審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20 日本院 106 年度湖勞簡調字第8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備之程式,否則其聲請即屬不合法,法院毋庸裁定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 106 年度湖勞簡調字第 8 號確定裁定(下稱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僅泛言確定裁定法規適用顯有錯誤云云,並未敘明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揆諸前開說明,難認其聲請再審為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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