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6,湖訴,10,2017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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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湖訴字第10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王秋翔
邱瀚霆
傅金銘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張心美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訴訟代理人 陳宏傑律師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暨業務主管公
積金管理委員會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終止信託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28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締約時,約定若涉訟,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南山人壽公積金信託契約書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在卷(見本院卷第 43 頁),本件自應由臺北地院管轄。

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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