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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訴字第20號
原 告 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禹旖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
被 告 恆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炳昌
訴訟代理人 謝穎青律師
魏啓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 年3 月26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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