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6,湖調小,1,201710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調小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同湖
相 對 人 宋秉豪
上列當事人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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