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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勞小字第40號
原 告 張安馨
訴訟代理人 吳秀端
被 告 超吉優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立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1月23日上午9 時4 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法定代理人毛立言應於庭期前提出辭任被告董事長之意思表示到達被告之證據資料,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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