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7,湖勞小,54,201903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勞小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澳德思博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宇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尚均間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零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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