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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勞小調字第3號
原 告 鄭輝明
被 告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道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獎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有被告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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