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7,湖勞簡,21,201807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勞簡字第21號
原 告 謝上謙
被 告 日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睿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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