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7,湖勞簡,3,201808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勞簡字第3號
原 告 羅世安
訴訟代理人 許家華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詩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淵
被 告 經緯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崇瑞
訴訟代理人 蔡美炯
被 告 亞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訴訟代理人 李銘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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