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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勞簡字第33號
原 告 陳致偉
被 告 棠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欽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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