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7,湖勞簡,37,2018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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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勞簡字第37號
原 告 蕭胤瑮(本名: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㈠起訴狀之狀紙大小規格;

㈡「蕭胤瑮」之簽名或蓋章,及「蕭胤瑮」即黃健治之證明被逾期部分或全部未補正者,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司法狀紙大小規格,應為A4尺寸(寬21公分、高29.7公分),並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

當事人未使用司法狀紙或未依格式記載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

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第4條分別有明文。

又,書狀應由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項前段、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復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提出「民事起訴狀」,係以明顯比A4紙張為小之長條形狀小紙條,該份書狀顯不符前揭所定A4之尺寸規格,本院自得拒絕原告該書狀之提出。

另原告起訴時,以「蕭胤瑮(本名:黃健治)」表示其姓名,則原告目前姓名應為「蕭胤瑮」,卻於起訴狀蓋用「黃健治」之印文,其書狀之蓋章與其表示之姓名不符,且無法確知二者是否同一人及該書狀是否由本人提出,與未簽名或蓋章之情形相同。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起訴不合程式,爰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部分或全部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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