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7,湖勞簡,72,201903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勞簡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一八二五影像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齊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婉君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9,45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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