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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勞簡調字第1號
原 告 魏大喨(本名: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之狀紙大小規格,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司法狀紙大小規格,應為A4尺寸(寬21公分、高29.7公分),並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
當事人未使用司法狀紙或未依格式記載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
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第4條分別有明文。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二、查,原告起訴提出「民事起訴狀」,係以明顯比A4紙張為小之長條形狀小紙條,該份書狀顯不符前揭所定A4之尺寸規格,本院自得拒絕原告該書狀之提出,爰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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