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7,湖勞簡調,6,2018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勞簡調字第6號
原 告 郭顏毓(本名: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之狀紙大小規格,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司法狀紙大小規格,應為A4尺寸(寬21公分、高29.7公分),並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

當事人未使用司法狀紙或未依格式記載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

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第4條分別有明文。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二、查,原告起訴提出「民事起訴狀」,係以明顯比A4紙張為小之長條形狀小紙條,該份書狀顯不符前揭所定A4之尺寸規格,本院自得拒絕原告該書狀之提出,爰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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