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湖小字第1004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訴訟代理人 魏嘉慶
被 告 黃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玖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