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7,湖小,1034,20181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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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10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雲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陳雲雯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萬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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