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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117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劉珊珊
被 告 劉正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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