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7,湖小,124,201801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124號
原 告 潘惠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郁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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