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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1452號
原 告 薛曉婷
被 告 羅衍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同法第2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現戶籍地係在新北市中和區戶政事務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
又依被告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戶所留通訊地址為新北市永和區永貞路164 號1 樓,均非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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