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7,湖小,1459,201812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1459號
原 告 林章玉華即撒哇利岸彩券行


被 告 潘瑞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同法第2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位於基隆市中正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要屬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至原告起訴狀內雖記載被告之住所地為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3 段189 巷163 弄7 號7 樓,惟查:本院先前寄送該址之調解通知書,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經郵務機關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東湖派出所,且迄未由其本人或有代為領取權人領取,有本院送達證書、公務電話紀錄表可稽,被告顯無長住於上開處所之事實,並不足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