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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167號
原 告 楊漢塏
被 告 朱漪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 年5 月1 日下午2 時12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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