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20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被 告 朱韋安
郭錦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漏附附表,茲補正如本更正裁定後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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