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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249號
原 告 雅辰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雅惠
被 告 宏郁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彬
被 告 江順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 萬7,4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繳裁判費為1,000 元。
惟原告已於民國106 年10月30日自行繳納1,000 元。
本院未及注意,復於107 年2 月23日諭知原告補繳1,000 元,原告於同日再繳納1,000 元,是原告顯有溢繳1,000 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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