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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260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許仁瑞即許溪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住所設於新北市萬里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可參。
訴訟,係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為民事訴訟法第1條所明定,是本件管轄法院應為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基隆地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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