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7,湖小,316,2018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31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楊原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住所設於臺北市信義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可參。

又訴訟,係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為民事訴訟法第1條所明定,是本件管轄法院應為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北地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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